趣書網 > 乾隆四十八年 > 關于“瘦馬”行動的說明-淺談清代奴仆法律和買賣制度
  有人問,為什么要綁票,而不是花銀子去買?

  似乎對一切有金手指的穿越者來說,既然銀子不是問題,那么何必要多此一舉?

  要談到這個問題,就必然要說一下清代的奴仆法律和民籍制度。回到古代,還真不是光有銀子就能解決問題的。

  以下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簡單說明,即清代奴仆法律和清代奴婢買賣契約。

  第一個,清代奴仆法律。

  在清代,奴仆買賣不僅合法,而且極為普遍。來自城市破產家庭和貧民家庭的子女是大部分奴仆的主要來源。比如在《紅樓夢》里就提到,賈府在元春省親前,去姑蘇買了女戲子、小尼姑、和小道姑各十二名。等后來宮里的太妃死了,賈府便遣散了女戲子,愿意走的給盤纏,不愿意走的就分配給各房的主子。

  清代買奴仆是需要訂立契書的,主要分紅契和白契兩種。其中紅契是要在官府登記,并加蓋大印的。這種奴仆是永遠不能贖身的。

  而白契則不需要官府登記,買來的奴仆在一定年限內是可以贖身的。然而,紅白之間是沒有嚴格的劃分的,當白契超過一定年限后,就變成終身制而不許贖身了。根據《大清律例.戶律.戶役.人戶以籍為定》的明確規定,乾隆元年后所買單身之人,若買主配給妻室者,不準贖身。

  揚州城的人牙中介行業就是個大漏勺,牙婆和駔儈們被稱為“白螞蟻”,也說明了這些人之間消息之靈通。

  由此引出,本書主角若是想去花錢買“瘦馬”,契約是肯定要簽的。如果買方不簽契約,賣方也不會同意賣的,否則事后雙方中有一方反咬一口,都是十分麻煩的事。

  所以別說買瘦馬了,主角要是按通行手續去買河南農民都是件非常啰嗦的事。

  第二,清代的奴婢買賣契約

  奴牌雖然在清代的法律上是一項十分重要的財產,但他們顯然和任何其他財產都有著顯著的差別。法律雖然剝奪了他們作為人的主體資格,但他們畢竟是活生生的人。病患、逃離甚至各種意外都有可能隨時發生,這些都有可能在買賣雙方之間產生不可避免的糾紛,也有可能隨時使買主遭受財產上的損失。同時,不合法的奴牌買賣,不僅會使買主財產受損,還有可能遭受皮肉之苦甚至是牢獄之災。因此,奴牌買賣的契約簽署有時甚至比土地房屋的買賣契約的簽署顯得更為鄭重。

  具體到“瘦馬”的買賣契約中,除了賣主、憑媒、中見等要求在契約末尾簽字或者畫押外,被賣的奴牌也需要簽字或者畫押。筆者從《歷代契約文書匯編考釋》中查到了一張道光二十四年的賣婢契就足以證明:

  道光二十四年清縣江清輝賣婢契

  保養成人

  立繳賣斷婢女身契江清輝,自己憑媒價買有婢女名喚云篤,年方十五歲,身中并無暗疾。茲今托媒將此婢女轉繳與侯邑廿三都湯院地方鄭處為婢,三面言議,賣斷出身價錢七十八千文正。其錢即日隨契收足,其婢女聽鄭家改名使喚,長成之日,亦聽擇媒收份。

  自賣之后,不得以父母兄弟藉親往來,永斷葛藤。但此婢女系輝自己憑媒價買,非是拐帶私逃,亦未曾重張典當他人財物,以及來由不清等情。如有來歷不明,其身價錢聽從鄭家收回,輝自己出頭抵檔,與鄭毫無干涉。倘有風水不皮,聽天由命。兩家允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繳賣斷身契乙紙,又繳到利益賣身契乙紙,付紙為照。

  道光二十六廿四月吉日立繳賣斷契江清輝花押

  從命婢女云篤花押

  保認媒人林陳氏花押

  代筆祝長成花押

  OK。假設主角可以找到足夠的擔保人,那么他能不能一次買幾十個女子帶走呢?歷史資料告訴我們,從法律上是絕對不可能的!根據《大清律例.刑律.賊盜下.略人略賣人》條例規定,一個買主一次購買的數量不能超過三人。

  如果買主要將所買的奴牌帶離購買所在地,也要辦理嚴格的通關登記等手續。《戶部則例》規定,“帶回原籍他處者,官給明填注男女姓名年貌,關訊驗實放行。如地方官不行查明……查參議處。無印契印明而官訊賄縱出境者,兵役計贓定罪,該管員并分別參處。”

  也就是說,主角即便正常掏錢購買,訂立契約,找到一堆的保人來擔保,還得給幾十個女孩子辦通關登記。否則運河上一道道的船閘是和水師巡船是干嘛用的?

  試問主角和他的一幫朋友們誰有這閑工夫?而且還是在自己沒有戶籍證明的前提下。

  清代自乾隆元年開始,至二十二年,在全國建立了嚴密的戶籍保甲制度。每戶都要發印信紙牌一張,上書姓名,丁口數。你說你是來經商的,你家當地保甲開的印信拿來看看吧!你說你是北京來的旗人?內務府的開出的印信拿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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